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税务审判庭)庭长丁晓华法官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审判庭庭长董燕法官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做主题为“税务行政案件的裁判思维——以对赌失败申请退税案件的审理为例”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点与难点——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的审理为例”的两场讲座。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副教授和执行主任李俊明老师分别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帅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欧阳天健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在“税务行政案件的裁判思维——以对赌失败申请退税案件的审理为例”的讲座中,丁晓华法官从裁判思维这一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考过程,依次分别是全面查明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把握审判理念、展示价值取向、发挥类案效应,并作出了相应的解读。接下来,她针对“因对赌失败补偿股份是否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案”这个上海税务法庭设立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重点对该案审判中自然人股权交易在民法和税法上的不同评价、利润补偿是否导致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对税收征管法上的退税请求权如何理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裁判意见作了相应的推演和阐释。她认为,本案纳税所适用的是2014年67号文所指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及财税〔2015〕41号文件所指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税政策,税收征管法第51条关于退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所涉情形,因履行补偿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实际减少的情形,个税征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尚未作出相应的退税规定。最后,丁法官结合判决书文末的法官后语进行了心路分享,认为为了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议税务部门积极调整相关政策,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为经济新业态提供更合理更精准的税收规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在评议环节,李帅老师指出,目前个税征管领域的相关规定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和适用之间存在差异,并结合自身在法院的工作经验,分析了退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情况。欧阳天健老师则提出了两点思考,一是目前我国民商法与税法对对赌行为的定义及性质尚未达成一致,导致行政机关与市场之间的认知存在差异;二是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税收征管问题,我国亟需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李俊明老师也针对本案发表了看法,认为本案不宜也不该准予退税,但也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他还进一步认为,需要跳出本案提出个人负所得的概念,目前虽然企业所得税允许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个税的相关规定不太明确,是否引入这一制度需要达成基础共识。
讲座引发了同学们的热情提问。一位同学提出关于我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所得”定义不明确的问题,以及税法提出更明确定义的可能性。对此,丁晓华法官以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区别作为切入点,阐释了企业相较于个人在税务领域争议较少的原因。随后,李俊明老师补充回答了我国现行税法对于“所得”只列举了类型而并无特定概念的立法现状。
在接下来的“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点与难点——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的审理为例”讲座中,董燕法官从“虚开类行政行为的一般流程”“可能产生的纠纷”“案件类型”“案件特点与审理难点”等四个方面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解读。董法官首先对虚开类行为的一般认定流程和处理决定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纠纷发生的具体环节。接着,她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件进行分享,对目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规范、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和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基于此,她进一步总结了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案件和税务法律规范的特点,并指出了目前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如法律规范的适用性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问题等。董法官还特别提到,在税务案件的判决过程中,除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外,也要考虑判决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和营商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判决对国家税收安全和社会整体发展的潜在影响,对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进行综合性的妥适分析,避免对税收秩序造成过大冲击。
在评议环节中,李帅老师分享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案例,借此讨论了税务机关在处理虚开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虚开刑事案件中偷逃税金额的认定,指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思维差异,认为后者具有较强的谦抑性,更加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公权力的制约。欧阳天健老师借由另一个案例补充说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认定,并指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款的争议与我国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以票控税”的特点有关,他提出了对“以票控税”的反思和对更加现代化的税务征管手段的展望。李俊明老师则认为,基于虚构的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当对实务中收受虚开专票的下游企业是否存在“代人受过”的情形进行深入思考。
两位主讲人在与谈和问答环节后也分别作了回应发言。丁法官在回应了大家问题后,寄语同学们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探索成果,认真学习好财税法理论,为法治建设做更多贡献。董法官在小结发言中则特别提到,面对实务中各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复杂问题,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着更大的作为空间。李俊明老师则在讲座后小结中提到,面对诸如此类的法律争议,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需要保有求真务实的态度,并对未来税法的完善和发展供给进行了展望。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本次讲座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院校合作协议后的首两场实务讲座,同时也是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的财税法系列讲座的第50-51期,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税务局共建的交大税收法治基地第32-33期学术活动。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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