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浓厚学术氛围、加强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学术性思考,切实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广州大学法学院于2023年11月17日至19日举办研究生学术活动周系列讲座。此次研究生学术活动周系列讲座大咖云集,荟聚了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10位专家教授,围绕行政法理论前沿问题、学术研究方法等主题开展报告交流。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银华教授主持本次活动,对各位专家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和由衷的感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卢护锋教授、葛自丹副教授、张玉洁副教授、王轩老师、肖平辉老师以及200余名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周系列讲座。
一、2023年11月17日下午,浙江大学胡敏洁教授做了《福利行政法的中国拼图》的主题报告。
开场伊始,胡敏洁教授以其生活随拍的照片展开了对托育福利机构的介绍,直接引入到本次讲座主题中来,并从育婴堂到现代的托育、医疗服务,再拓展到医保、养老等问题。其中,福利制度的行政法分为福利立法、福利行政过程的运作和福利的司法保障三个方面。随后,胡教授分别从历史脉络、学说脉络以及实践脉络对福利行政法的中国基础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就福利法领域中的政策普遍性、单位制遗留下来的“福利”、福利法中的公私法交叉现象、福利法中的基层政府与裁量分享独特的见解。最后,胡教授围绕福利行政法的目标、基础、主体、手段四个方面,进而论述福利行政法的中国问题与学理。胡敏洁教授在对相关理论的概括性介绍基础上,认为主体、手段、程序和救济共同构成了福利行政法的拼图。在拼图的框架内,权利实现、公平分配、城乡差异和央地关系应成为研究的重点。此外,胡敏洁教授指出福利行政法具有作为独立法研究的意义,该研究能够促进行政法总论和分论的有效互动,并推动制度变革。
讲座临近尾声,我院肖平辉老师作为与谈人就福利行政法展开讨论。肖老师认为,福利行政活动兼具公私法的特性,各个侧面存在值得探讨的公私法交叉的问题,并认为关注福利权体现法律学者的人文关怀,具有非凡意义。
二、2023年11月1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曹鎏教授做了《主渠道实现与新行政复议法的时代创新》的主题报告。
曹鎏教授首先表达了对广州大学的感情,因为应松年教授和董皞教授的渊源,与广州大学很早就建立了联系。这次能够与广州大学的老师和同学见面交流,非常亲切。曹鎏教授从1945年的“黄炎培之问”展开,定位了行政复议“让人民监督政府”的功能和定位,并结合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党的“自我革命”来帮助学生理解行政复议在我国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发展,并清晰地展示了行政复议法从制定到历次修订的历程,讲解了《行政复议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和修订背后的原因。其中,曹鎏教授着重讲解了复议法此次修订过程中的三读稿件之间的差异点,强调了《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自纠、通过复议实质化解纠纷的意义和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老百姓权益。
接下来,曹教授介绍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革。强调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回应执政党的政治宣誓及其法定化,通过制度发挥主渠道功能,并通过主渠道功能的发挥来破解制度难题。正是在该前提下才确定了此次复议管辖体制改革的方案和目标,以打造整体政府为导向、化解复议管辖碎片化、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让老百姓维权最多跑一地。
在介绍完《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背景后,曹鎏教授将《行政复议法》修订要承担的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总结为了三个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相契合以及升级迭代进阶高质量发展。国家要引导老百姓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争议,让老百姓在维权的同时形成法治意识,培养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当前的纠纷化解是要通过复议发现源头问题,通过一个个案件的解决,分析源头存在的真正问题,并实质性化解问题。“溯源治理,矛盾不上交”。要在实践中落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复议主渠道的要求。而打造主渠道的核心在于提高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提升复议制度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和信任。
三、2023年11月18日下午,东南大学熊樟林教授做了《企业行政合规论纲》的主题报告。
熊樟林教授的讲座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熊樟林教授首先以丰富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生动地介绍了企业行政合规的实践需求,引发大家就行政机关如何实现从“机械执法”到“个案正义”、从“法理”到“情理”以及从“合法”到“正确”等问题的深刻思考。在第二部分,熊教授详细分析了企业行政合规的三大制度优势:一是从企业行政违法法益侵害的特殊性、企业行政违法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和企业行政处罚制裁效果的特殊性这三个特征来论证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空间优势;二是从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制度资源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合规依据这两个层面来论证企业行政合规具备更强的实践基础优势;三是从合规权力的单一性和主动性以及合规领域的多元性和专业性这两种面向来论证企业行政合规的快速推广应用优势。在第三部分,熊樟林教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深入阐释了企业行政合规所面临的制度风险,熊樟林教授指出,当前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发展,无可避免地需要回应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和事前合规认知障碍的理论争议,回应《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的解释、合规豁免后的责任落空、企业行政合规的行政风险和企业行政合规的高额成本的实践障碍。在第四部分,熊樟林教授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提出了对企业行政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论建议。一方面,熊樟林教授从理论层面梳理了企业行政合规概念、企业独立意志理论以及法盲和主观过错区分的脉络;另一方面,熊教授从实践层面提出了企业行政合规需要避免事后合规激励、需要在部门立法中创设双罚规则以及控制廉政风险等建议。
在与谈环节,针对熊樟林教授讲座涉及的内容,伍劲松教授结合自己了解到的广州市行政执法实践,从企业和行政执法主体两个视角,肯定了熊樟林教授对企业行政合规这一新领域研究做出的突出贡献,另外,伍劲松教授与熊樟林教授就企业行政合规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与会师生受益匪浅。
四、2023年11月1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做了《让行政复议成为争议解决主渠道——<行政复议法>大修的背景、亮点和课题》的主题报告。
莫于川教授首先向在座的老师和同学讲述了他和广州的渊源,并用幽默生动的语言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情况,并欢迎广大学子报考。接下来莫于川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此次讲座:我国行政复议的发展脉络、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和修法背景、行政复议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思路。
莫于川教授详细向我们展示了行政复议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和发展变化,用翔实的历史资料和事例,生动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帮助大家理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演进。在具体内容的部分,莫于川教授强调大家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学习,对制度形成整体的把握和认知。一项制度的品格取决于两个要素,复议的品格由受案范围和管辖确定。接下来莫于川教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突出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思路。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莫于川教授着重讲授了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制度创新要点。讲座的最后,莫于川教授同在座师生分享了自己的人生座右铭:“学习是一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并勉励广大法学院学生“做一个谨慎的乐观者”。
五、2023年11月18日下午,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做了《迎接行政复议的新时代》的主题报告。
何海波教授首先从世界主要行政纠纷解决模式的比较入手,将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界定为一场大的变革。何海波教授通过两张实证研究图表,向在座师生展示了我国历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方式、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比对等,直观地提出当前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会在此次修法的过程中作出相应的变革。
何海波教授回顾了“主渠道”作为一个概念的形成史,这次修法将主渠道功能写进法条想要实现的目标,并对如何界定主渠道提出了两个基本评价指标。其中一个指标是案件数量,如果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比诉讼还少,复议显然不能成为主渠道;第二个指标是进入复议程序的案件,能够在复议程序中消化。即要有足够比例的案件的案件能够通过复议程序终结,形成“大复议、小诉讼”的格局。何老师生动地运用了三甲医院和社区医院的事例,对诉讼和复议制度进行类比,提出制度设置的目标是有合理性的。但是同时何海波教授也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程度,这决定了行政复议的成效。这也是修法过程中目标和手段之间的考量。
接下来何海波教授通过十句话介绍了打造复议主渠道的方式,分别是:拓宽受案范围,增加复议前置;集中复议机关,加强复议机构;畅通申请渠道,完善审查程序;强化复议处理,灵活运用协调;强化复议监督,衔接复议诉讼。在详细分析了主渠道功能打造的方式之后,何教授针对新复议法实施后的情况做了几点猜想:一个是复议案件大幅上升,复议成效有所提升。何海波教授估计案件量可以提升到百分之五十左右,复议机关直接变更行政行为不再“翻烧饼”的比率将提升30%左右,如果能达到这个数据,新复议法的实施效果将非常理想。第二,复议机构短期内人手紧缺,压力较大,这个是需要复议部门去调适的。第三,政府部门需要寻找指导监督的新手段;第四,行政诉讼案件小幅度萎缩,法院仍不轻松,因为到达法院的案件都会是“难啃的骨头”;第五,律师业务增加,代理复议案件成为常态;第六,这些变化将会给学生就业带来新的机会。
最后,何海波教授结合甘露案,引导在座师生思考针对行政行为瑕疵的不同类型,复议机关应当如何更有实效的作出复议决定。并指出复议机关做被告的边际效应还没有用完,我们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
六、2023年11月18日晚上,浙江大学章剑生教授做了《判例研究及其防范——以行政法为例》的主题报告。
讲座伊始,章剑生教授首先介绍了判例的具体含义及其分类,强调每一个生效判决在客观上都对今后的类案处理具有拘束力,而确立这样一种规则的理由大致与“人不能言而无信”这样朴素的道理相当。这对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两大法律价值提供了一种制度性担保。随后,章剑生教授列举了判例的两大分类,包括指导性案例和非指导性案例以及它们的区别。
章教授指出,如今我们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两大方面。其一,如何增加行政法理论厚度,提升对中国问题的解释力?其二,如何实现行政法理论本土化,形成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紧接着,章教授介绍了“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阐明了“个案—规范”分析框架的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结合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说明中国行政法理论应当源于这种“经验”的凝练,如此一来行政法理论才能具有解释中国问题的能力。章教授指出,在法规范不变的前提下,法的不适应性只能通过判例来缓和,“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稳定—变化”之间的矛盾,唯有通过判例才能达致平衡。
讲座最后,法学院葛自丹老师与卢护锋老师分别对章剑生教授作客广州大学法学院再次表示了感谢,并鼓励全体法学院学生通过此次讲座在研究生阶段贯彻判例研究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习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无论是在今后的实务工作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将大有裨益。
七、2023年11月19日上午,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教授做了《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的主题报告。
叶必丰教授首先从自己的研究经历讲起,向在座师生分享自己如何将行政法研究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将研究与国家和地方建设需求紧密结合,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叶必丰教授主讲的第一个问题是区域关系及其治理。叶必丰教授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将行政主体间关系区分为部际关系与区际关系,其中现代治理关系的重点是横向关系,也就是区际关系。叶必丰教授用生动的案例,来引导学生思考部门联动机制体现的政府部门间关系,并思考执法权下放受制于既有管理体制而导致的效果折扣。叶必丰教授以救济法机制为核心,协同组织法机制、层级机制、合作机制和行为法机制构建了区际关系的法律治理机制,并着重强调了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宪法和法律上允许、可裁量以及平等互惠。
在区域合作的行为法依据部分,叶必丰教授通过列表的方式展示了我国已有立法中的“协商条款”模式,并提出了未来立法过程中应当将部门管辖权改为政府管辖权,并增加一个条款“除本辖区事务外,积极开展与本行政区域外政府的合作”。接下来叶必丰教授重点介绍了协同立法的实践和理论,对地方组织法、协调互补模式和三同模式进行了回顾,指出来区域共同立法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当前区域合作组织法机制进行了评价。在区域合作的行为法机制部分,叶必丰教授将行政法机制分为两类,分别是通过公民实现行政机关间的横向沟通和行政机关间直接的横向沟通,并分别展示了两种类型对应的行为机制、适用的对象,以及对公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区域行政合作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理论阐释。
最后,叶必丰教授指出,粤港澳大湾区相比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是最适合在充分借鉴国外区域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区域治理模式创新的地方。尽管面临三法域的现实问题,但也意味着三个地方有相对更加充分的自治权。叶必丰教授勉励大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共同推进区域治理模式创新。
八、2023年11月19日上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教授做了《比例原则使用的审查密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切入》的主题报告。
蒋红珍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引入以下几点思考:(1)在行政法领域引入比例原则,是否为适用领域的拓展?(2) 这里的最小必要原则是否为比例原则?(3) 所有的信息处理行为都必须遵循绝对意义的最小侵害吗?
蒋红珍教授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讲述,探讨了比例原则的审查密度。首先从理论上思考位阶秩序构成,分析了三分论和三阶论。其次从实然角度考察,通过判例梳理的实证考察方法,统计分析比例原则的审查密度——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只要引用了必要性原则,被告败诉率超过93%;如果没有用必要性原则,被告胜诉率超过90%。
随后,蒋红珍教授讨论了最小必要原则与比例原则适用的关系,提出了位阶秩序类型化的概念,结合陈宁案、郑仲华案、曾伟勇案为例,将关系类型划分为全阶式适用、截取式适用和概括式适用三类,并阐释位阶秩序选择的机理。从内部视角看司法审查强度的指向结论为:必要性原则包含的“最小侵害性”标准会产生裁量压缩的效果,使司法获得介入行政权判断“触角纵深的武器”,并借由相对客观的经验性和因果率判断,形成强司法审查。而后蒋教授回归判例读解并指出实践中应持防备立场,介绍了形成“防备立场”的理由,包括行政诉法的规范框架、与裁判类型条款的匹配、行政效率的影响,背后的根本涉及司法审查体制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蒋教授强调,审查密度审查的要素包括:法律控制的密度、裁量行为的性质、专业性和技木性、紧急情况。
最后,蒋红珍教授论证了审查强度选择对位阶秩序的影响,从分支原则的适用流程,对全阶式、截取式、概括式适用的选择,司法审查强度的后置,作为底线的位阶秩序适用等角度,为讨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提供了思考的前提和基础。
讲座临近结束,与谈人张玉洁老师认为蒋红珍教授对“比例原则”的研究理论深刻、发人深省。强调行政法律适用过程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也应体现人文价值关怀,应有感性判断和理性判断的融合,这也是厚植于中华法系的特点。
九、2023年11月1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做了《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方式》的主题报告。
刘飞教授以其学术论文作为引子,提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际,学术界和实务界尤为关注的议题——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分别从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内涵定义、功能作用、构建方式、区分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刘飞教授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应从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与改善制度运行环境两方面着手解决,而不应寄希望于仅具有形式意义的类型制度。虽然2015年行政诉讼法最后采用非明文方式对行政诉讼类型加以规定,但这并不妨碍行政诉讼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且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有其必要性,但类型的划分应以必要为限度。刘飞教授认为,应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来确定不同类型的原告资格、诉讼时效、复议程序、请求内容、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举证责任、判决形式等诉讼要件制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如欲引入诉讼类型制度,诉讼类型的确定应限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和赔偿之诉。进而引申到新型诉讼类型的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刘飞教授强调行政协议与单方行为存在联系与区别,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仍聚焦于单方行为,对于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双重属性的行政协议来说,现有制度无法满足其“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无论是在程序制度还是实体制度方面,仍亟待进一步完善。
十、2023年11月1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作《数字法治政府与行政法律制度新发展》的主题报告。
王万华教授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应当如何在大数据带来的时代变革中发现问题。一种技术能够成为时代的标志,一定是因为带来了结构的变迁——思维变革、商业变革和管理变革。政府变革是为了回应时代变革,建设数字政府是我们目前对大数据时代作出的回应。在数字政府建设目标中,我们提出到2035年,“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在大数据赋能的情况下,这五个要求既包括技术理性也包括价值理性。相比技术理性,价值理性更难实现。对于我们学法学的学生来讲,需要注意观察视角的转变——即治理意义上的数字政府和技术意义上的数字政府的区别。而王万华教授本人更强调的是治理意义上的数字政府应当如何建设的问题。
在该背景下,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明确了合法性仍然是数字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公民权利保护也成为了一个更为迫切的需求,数字政府也对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如果回到中国问题的研究,对行政法来讲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权利保护问题。同时行政权力运行体制机制也面临新的监管难题,传统的权力规范机制也面临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带来的双重重大挑战。作为学术理论回应,数字权力和数字行政法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新型权力并产生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范式,都在争论中继续发展。
接下来王万华教授从数字政府给行政组织法律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制度发展以及行政执法制度带来的发展和新命题三个方面入手,详细阐释了时代变革推动政府变革,理论研究如何回应政府变革的逻辑过程。就组织法律制度变革而言,行政组织法转型的重心是从部门分散向整体政府转型。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当数据形成整合之后,物理层面的机构设置已经没有那么重要。线下碎片化的存在与线上以数据为中心的整体政府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组织法领域的研究重心从人事、机构等问题转向整合。
就政府决策与行政立法而言,大数据推动已有法律制度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一个是赋能科学决策和科学立法,即技术意义上的智能化发展;另一个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立法,即治理意义上的智能化发展。王万华教授强调,相比末端执法,公共意志的表达是政府更常用的工具,也是对公众利益影响更大的行为。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共意志的表达是真正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命题,应当通过技术在决策和行政立法中更好地实现政府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良好沟通与互动,让公众的诉求真正得以体现在决策和立法中,实现一元治理到多中心公共治理。
就数字政府与行政执法制度发展而言,王万华教授指出应当利用大数据推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有效执法。大数据应用于执法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且不得剥夺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实现由碎片化执法转向整体协同执法,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和防范治理风险,在应急法治中建立动态平衡、利益平衡的程序机制,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形成有效治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实际上是增加了治理工具和治理方式,我们应当建立现代、新型的治理机制,通过多种治理工具的运用形成更为善意和更为友好的治理。
最后,王万华教授指出数字政府给行政法带来的转型是由“行政行为法”转向向“行政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法”,行政内部关系法强调整体协同,行政外部关系法强调透明、参与、合作、互信。王万华教授指出,如果数字行政法是一种新的范式,是因为它改变了传统行政法研究的单方视角,关注并以“关系”为研究对象,这改变了传统的结构,需要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但是数字行政法并没有取代传统行政法,二者是并存的关系。
通过举办此次活动,增进了专任教师的学术交流,拓展了研究生的学术视野,研究生学术活动周系列讲座在师生的热烈反响中圆满结束,师生获益匪浅。